司法与良知征文选登-盲眼之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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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眼之法
蒙着双眼,一手执剑,一手执天平的正义女神形象作为法治的象征早已深入人心。剑代表着惩罚,天平代表了公平,所以法律一直都是作为公平的保障者、犯罪的惩罚者而发挥着自己的作用。无论是法学的理论家还是实践者研究的重点都是法律的惩罚作用和公平作用如何平衡的问题。但却鲜少有人看到蒙住正义女神双眼的那块布条。这块布条其实就是司法的良知。
良知是没有眼睛的,因为良知是用心来感知的。无论伦理学家如何定义,我的认为是良知即一个人言语行为按照人类基本的道德准则进行,且在过程中及结束后,内心始终是平静的,不会有一丝不安、愧疚或其他异样的感觉。听上去也许有些抽象,换到实际中也许更容易理解。例如最近的“英雄妈妈”的事迹里,所有人都知道伸手接从高处坠落的孩子会对自己造成巨大的伤害,但是“英雄妈妈”并没有因此心中产生任何犹豫或权衡,自然而然地伸出了自己的双臂。有良知的人做事情总是和吃饭睡觉一样稀疏平常,不会用眼睛去看别人的行为,不会用耳朵去听别人的评论,只会从内心出发。
这样的良知在司法领域的表现即是排除外界的干扰,只依照事实,做出合乎法律的裁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说起来容易,但是我们并不是生活在一个封闭的世界里的,这是一个开放的社会,开阔的视野、广泛的信息渠道也意味着诱惑的增加。家庭、舆论、关系部门都会对案件的裁判有这样那样的影响。现实中不乏这种例子,例如受家人的劝说,收取贿赂枉法裁判的;本已做出决定,却因为舆论的压力而改变裁判的;由于某些部门的要求而做出本不应做出的裁判等等。司法独立虽然天天挂在嘴上,但是法官却无法独立于社会,而要平衡这对矛盾的关键,就是法官自身的良知。
在中国转型的现阶段,法官的步履更为艰难。拿刑法来举例最为明显,废除死刑的讨论,新刑罚方式的出现,都促进了刑法自身的转变。刑法从一度过分强调惩罚作用,到如今开始关注被告人的人身财产等各项权利,时间虽然不长,但足以从刑法的各项修正案中明显地表现出来了。特别是在出现了如佘祥林等一批错案之后,舆论一度对目前的司法制度给予了口诛笔伐,使得刑法更为关注刑事诉讼程序的合理性和刑事证据的严密性。但在目前的情况下,“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民愤极大”等等字眼仍然出现在各个媒体对案件的描述中,对法官形成潜移默化的压力。于是在案件审理中,人们更多地关注受害人的悲惨遭遇,对被告人很少有同情之心,而一旦错案形成,人们一下子就倒戈向被告人。整个司法制度的前后评价机制截然相反,使得在一些疑难案件中,法官更难以作出取舍。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到底孰轻孰重?睁着眼睛,看着这个花花世界,看着国外的裁判,看着中国历史和现在的法律制度,恐怕很难回答,价值观的不同会导致裁判的不同。无论是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或者宁可错放一千,不可冤枉一个的理念,都太过偏颇,无论倒向哪个,都会造成刑罚制度的极端化。也许蒙起眼睛来会看得更为清楚。不去想到底是被害人的利益重要,还是被告人的权利重要,因为他们都是人,作为个体,他们的权利是平等的。司法机关作为国家的暴力机构,对于犯罪者的惩罚和对于被害人的抚慰作用也应该尽量做到平等。对于刑事法官来说,最重要的就是证据的认定。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证据的证明力是否足够,证据能否组成完整的证据链并排除其他的可能性。对刑事法官来说,有一个通常的标准,即只有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可能性才能给一个人定罪。百分之九十作为案件的生命线却是一个抽象的标准,不仅需要法官的知识和经验,更重要的是法官内心的良知。刑事案件的高度受关注性,导致刑事裁判经常处于风口浪尖上,这就对刑事法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淡漠名利、廉洁判案、为人民服务等等基本的法官道德素质并不足以保证做出足够正确的裁判。法官更需要的是在内心中形成并始终坚持的中立态度,尽可能摒除一切外界的干扰,秉持着良知,做出尽可能合乎查明事实和法律规定的裁判。
正义的剑与天平的中间,是蒙上的双眼,这是所有法官,无论其秉持什么样的价值观或司法理念,都必须牢牢记住的事实,因为这是法律的良知。(沈筱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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