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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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 一、刑事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1、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可以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员和翻译人员回避;有权要求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和勘验;可以行使辩论权、陈述权、发问权;有权对未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提起上诉。 2、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请;进行和解,接受调解;撤回自诉;提起上诉。 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有权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提出申诉或直接起诉;对因被告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许可,可对被告人发问;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 4、刑事诉讼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 二、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诉讼权利: 1、原告有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力和撤诉的权力; 2、被告有权承认或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3、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 4、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员和翻译人员回避; 5、可以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6、有权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 7、有权提起上诉和申请再审; 8、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在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诉讼秩序: (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则缺席判决。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缺席判决。 (3)必须到庭的被告,经过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予以拘传。 (4)对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的人,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如实提供和补充证据; 4、自觉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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