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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风险告知
发布日期:2014-04-29 访问次数:

执行风险告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所以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执行案件受理次日起十天内向法院执行局提供内容如下:

  1、被执行人的现住详细住址、手机、电话等通讯联系方法;

  2、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可执行财产(包括房屋、汽车、摩托车、船、经营性财产、债权、投资、股份、股票、存款单)等情况和线索;

  3、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如土地征用被偿款、房屋拆迁补偿款、有原告胜诉尚未执行案件判决文书、出租物、继承财产、受赠与物、其他收益等)。

  执行风险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发生纠纷时已经存在,如果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及线索,法院又无法查到其财产的,那么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很难得以实现,导致案件中止或终结执行的结果,导致的执行不能而产生的风险只能由申请执行人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