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农民工潘某因工伤导致五级伤残,德清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德清某木业有限公司向潘某支付医疗费、伤残补偿金等共计328896元。因木业公司迟迟未能支付,潘某遂向德清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4年3月,潘某进入德清某木业公司从事胶板机操作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潘某缴纳社会保险金。同年4月8日,潘某在胶板机上工作时,右手不慎被机器轧伤,被送往德清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后转至杭州医院,经诊断为右手软组织脱套伤,腕关节僵硬畸形,功能丧失。治疗四个多月后,经湖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五级伤残。其后,潘某将德清某木业有限公司诉至县劳动仲裁委员会,公司需向潘某支付医疗费、伤残补偿金等共计328896元,扣除潘某已领取的23500元,尚需支付305396元。
然而一年多过去了,潘某仍未拿到一分赔偿金。情急之下,他向德清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考虑到申请人潘某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由于受工伤不能工作,生活陷入窘境,因受伤产生的后遗症已无钱治疗。执行法官立即向该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向该公司负责人阐明了拒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但该公司负责人却以公司经营亏损无钱支付为由拒绝履行义务。
为此,执行法官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立即冻结了该公司银行账户,并查封了部分原材料。同时,执行法官多次通过走访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企业是一家小微企业,原本经营效益较好,工厂规模正逐渐壮大,但在当前经济形势影响下,公司外面大量货款一时难以收回,企业运转还急需大量资金。考虑到强制划拨被执行人的资金财产,会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困难,潘某和企业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将无法得到保障。执行法官遂决定采用“放水养鱼”方式执行,一方面耐心做潘某工作,平息他的激动情绪,另一方面多次做被执行人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企业同意立即支付15万元赔偿款,余款在今年年底付清,该案得到有效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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