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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借朋友使用 车祸后朋友逃逸烧毁
发布日期:2015-12-17 访问次数:

租车借朋友使用 车祸后朋友逃逸烧毁

  • 2015年12月04日 15:25:45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将从租赁公司租来的车借给朋友开,结果朋友在驾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逃逸。事后,承租人沈某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并被要求赔偿车辆损失费9万元。但沈某声称自己没有开车,拒不赔偿。

    11月23日,一张拘留决定书,沈某除了得承担起相应的赔偿款,还将因自己拒不履行的行为被司法拘留15日。

    事情经过如下:

    2015年2月6日,沈某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速腾轿车一辆,双方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一份,车子租好后,沈某驱车来到南京,并将车借给了朋友孙某。

    2月24日晚,孙某驾驶速腾轿车驶至南京某路段时与它车发生相撞。发生事故后,孙某立即驾车逃离现场。在逃离途中,车辆起火,孙某弃车离开。

    经过南京市当地交警部门连续三天的追查,最终找到了车辆承租人沈某,并与汽车租赁公司取得了联系。在沟通中,租赁公司工作人员得知,沈某所租车辆已被烧毁,经南京市当地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孙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同时,由于孙某肇事逃逸,车辆无法进行保险理赔。

    汽车租赁公司遂立即与承租人沈某取得联系,并对车辆损失费用及租借费用进行核算。3月20日,双方达成协议,由承租人沈某在15日内赔偿汽车租赁公司车辆损失费9万元及车辆租金1.38万元。

    “赔钱没有错,但是车子是我朋友开的,这钱就应该我来出吗?”在达成协议后,因朋友那边没有回应,沈某也迟迟未支付车辆赔偿款及租金。在多次沟通没有回应后,今年4月,汽车租赁公司将沈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承租人沈某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及《协议书》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被告沈某作为承租人负有妥善使用、保管租赁物的义务,因使用、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法院审查及确定,于今年6月判决被告沈某赔偿汽车租赁公司车辆损失费9万元及租金0.7万元。

    时隔5个月,沈某仅支付3万元,余款一直未予支付,针对沈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德清法院依法作出了对沈某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

来源:   湖州在线      作者:   通讯员 俞晓勤 徐艳      编辑:     谈杨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