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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民三庭审结21起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为原告的著作权侵权纠纷系列案件
发布日期:2015-07-17 访问次数:


  日前,我院民三庭审结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诉被告德清县武康皇家娱乐会所(以下简称“皇家娱乐”)及其经营者张瑞的著作权侵权纠纷系列案21起。

  原告音集协诉称:《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三辑等音乐专辑)》收录了原告协会会员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原告与协会会员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同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以及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被告皇家娱乐未经原告许可,也未向其支付使用费,以营利为目的,在其营业场所的点唱机中完整地收录了原告管理的部分作品供公众点播。被告皇家娱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要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播放、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我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的音乐作品是制作者以特定音乐作品为题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根据不同的音乐和歌词配以相应画面,歌曲与画面形成有机统一,在制作过程中包含了创意、摄制、剪辑等一系列创造性劳动,属于《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通过其经营歌厅的KTV歌曲库,提供了包括涉案作品在内的卡拉OK点播服务,吸引消费者进场点唱娱乐消费、获取收益,系未经权利人许可,侵犯了权利人放映权的行为,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7月6日,我院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播放、从曲库中删除涉案的侵权音乐作品,并以每首歌400元左右的标准判赔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