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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法院发送司法建议得到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积极反馈落实
发布日期:2016-03-21 访问次数:

   日前,德清法院在审理程懿诉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案件中发现,二被告存在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法律理解及适用上的偏差,证据不确凿且作为证据的视频资料在庭审和后期补正均无法播放,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等问题,向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送了加强道路交通行政执法与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的司法建议。

  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收到建议后高度重视,认真分析研究,认为该建议对促进公安机关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管理工作有着重要作用,并将建议落实情况作了积极反馈。一是更加准确理解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认定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应在认真理解、准确适用有关规定的同时加强依法取证工作,兼顾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二是更加重视道路交通执法工作中的衔接。认真分析执法行为双主体特点,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衔接履行好相应职责。三是更加依法履行好行政诉讼案件中的应诉义务。增强工作的理解互通,更加重视好行政案件的应诉衔接工作,理解配合好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审理工作。(余文斌)